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“五条禁令”

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“五条禁令”

五条禁令,是为严明纪律,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,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的禁令。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,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。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,或者持枪犯罪的,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予以撤职;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。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,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。公安部指出,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,以此禁令为准。